青岛市上调2017年中共最低工资标准

栏目:集团动态 发布时间:2017-06-11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确保了一线职工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的整体收入能够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提高,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加班工资最低计算基数也将相应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养老金缴纳等也将随之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上线为12%,下线为3%;山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重点在于引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下调指导线,只能说明工资涨幅较以往有所减少。也就是说,只要三条指导线——基准线、下线、上线都不是负数,就意味着政府指导的职工工资增幅都是呈上涨趋势的。

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龚正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工作。


  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去年分别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16.4元、14.7元,平均增幅5.8%。

  企业工资指导线

  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将作出调整↓↓↓

  综合山东省经济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及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等因素,有关部门建议,以去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估算数57714元为基数,将2017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指导线拟定为:基准线7.5%,上线12%,下线3%基准线、上线比上年分别下调0.5和1个百分点,下线与上年持平。

  这是我省连续8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连续19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相关链接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年调整一次,青岛上次调整是自2016年6月1日起,当时规定——

  1、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

  2、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5元。